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發稿日期:1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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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檢署偵結北山交流道弊案起訴三名被告

南投地檢署於325日偵結國道六號北山交流道倒塌案,以違反業務過失致死罪與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罪名將國登公司、國登公司工地主任李亞峻、副主任游修賓提起公訴;並就國登公司部分,求處法定最高罰金新臺幣十五萬元;李亞峻、游修賓分別求處有期徒刑4年。

南投地檢署指出本案係在進行北山交流道西行線橋面箱型梁(下稱新橋)頂板與腹板混凝土澆置工程,於進行到種瓜坑溪上方時,發生災變。且已經通車之國道六號西行線主線(下稱舊橋)車行震(或振)動是造成本次事故之重要因素之一。但是,舊橋車行震動要造成本次災變必須具備「因車輛經過使舊橋橋面箱型梁產生震動應力」、「該震動應力傳遞到興建中之新橋與其下方的支撐系統」、「該震動應力造成新橋支撐系統之構件鬆脫、位移」等要件,才有可能發生。因此。本案一開始,承辦檢察官就朝「為何舊橋車行震動會傳遞到新橋?」、「新橋支撐系統之構件為何無法抵抗傳遞來之震動應力?其支撐系統之穩定性與安全性為何這麼差?」、「相關施工、監造單位為何沒有在災變前發現而即時處理?」等方向實施偵查。

於偵查中,承辦檢察官發現:假設工程(又稱臨時工程)之設計與施作,為施工單位即統包商之責任;統包商依相關法規、契約等規定,必須先制定相關施工計畫,繪製施工圖說,檢核施工圖說(尤其是支撐系統)之結構安全性;且施工圖說與計畫須經技師、監造單位、勞檢所等審查通過與同意備查後,施工單位才能依據該核定之施工計畫與圖說,依期程按圖施工;如果有變更,亦必須完成上開程序後,才能依變更後之施工期程與圖說施工。統包商遂依上開規定完成「主線種瓜坑高架橋拓寬段支撐架結構計算書」(下稱4月版圖說)與「主線拓寬段減振支撐鋼架結構計算書」(下稱8月版圖說);另統包商於設計時,為降低舊橋車行震動對於新橋之影響,除將工法從「場鑄懸臂工法」改為「場鑄逐跨就地支撐工法」;另就本案西行線之施工期程區分為4個單元同一方向施工,在第一單元到第三單元施工完成前,舊橋與新橋間設計有一50公分之施工縫;必須第三單元已經完成橋面箱型梁混凝土澆置且拉好預力後,才進行第四單元之施作即就該施工縫進行混凝土澆置,此時才施作減振支撐系統。

本案橋面到地面達55公尺左右,地形又呈現U型,相當複雜,施工難度與危險性均相當高,被告等人本應更加小心謹慎,提高其注意程度,但是實際執行業務時卻未照規定做,而有以下情事:

一、8月版圖說採場撐支撐系統與減振支撐系統共構之設計,且於第1單元施作場撐支撐系統時即同步施作減振支撐系統;且變更已經核定之場撐支撐系統之設計,卻僅實施減振效果評估,未重新檢核整個支撐系統,即貿然施工。

二、就發生災變部位之整個支撐系統的施作,係交給新鴻全公司之職員李榮宗擔任作業主管,而李榮宗又沒有鋼構組立之專業證照,其所指揮之工人,又是語言不通,無相關專業技能之童中士等外勞。

三、另於實際施作支撐系統時,又未依據核定之4月版圖說與8月版圖說施作,反而由游修賓指示依現地狀況變更設計後,由現場工程師吳明遠繪製「草圖」,交給李榮宗等作業主管依該「草圖」指揮童中士等人組立支撐系統。而工地副主任游修賓變更假設工程之設計,非但未依規定檢核、送審,甚至未告知工地主任李亞峻、國登公司之主任技師盧盈志、監造單位之監工員張君逸、王威程等人,導致渠等於災變後才發現未按圖施工情事。然而,游修賓於災變且本署發現施工單位未按圖施工後,竟指示內業工程師林枝宏繪製10月版圖說,交由下包商即新鴻全公司委外技師林昆德檢核無誤後,再交給兩位鑑定人鑑定本案事故原因與責任,佯稱為依據現地實際施作情形所繪製之施工圖說。嗣經承辦檢察官發覺10月版圖說與現地實際施作情形不符,又指示林枝宏繪製「北山交流道種瓜坑高架橋拓寬段支撐架設計結構計算書及設計圖」(下稱12月版圖說),交給林正喬技師檢核無誤後,交給兩位鑑定人。而12月版圖說,又經本署承辦檢察官發現與現地不符,且不符之部位,又係本案發生災變時,正在實施混凝土澆置(即灌漿),或剛進行澆置過之地方。

四、檢察官比對相關證人證詞、施工照片、測量紀錄與各版施工圖說後,發現本案有下列未按圖施工情事:「『重型鷹架系統--橫向型鋼--縱向桁架』間連結系統之連結構件(鱷魚夾或螺栓)僅為設計數量之1/41/8」、「草屯端邊坡上設計有3組共9座重型支撐塔架,但現地僅施作2組共6座重型支撐塔架,減少1組共3座重型支撐塔架」、「桁架尺寸為固定之61218公尺,但12月版圖說之E-E斷面兩側卻各設計16公尺之跨距,導致E-E斷面出現上下交疊之縱向桁架,而該交疊處又未任何橫向型鋼或水平構件,防止桁架因水平移位而滑落;且交疊處上下桁架間,水平面有角度,上下間又有約11.4公分之落差,導致交疊處桁架間接觸面積小,難以使用鱷魚夾或螺栓連結,並使交疊處上方之重型鷹架系統往西傾斜,無法維持垂直而平均受力;交疊處下方桁架中北側桁架並未在重型支撐塔架上方組立,而係在塔架之北側外面組立;交疊處上方桁架並未使用同一尺寸之桁架,導致出現高度約25公分之落差,必須再使用其他構件支撐;而桁架寬度約有92公分之落差,且上方桁架之北側斜撐構件必須坐落在下方桁架之中間隔板上,其間有約611公分之落差」、「兩根支撐先進大梁間並未保持平行,而係呈現八字型(由埔里端往草屯端減縮),且未維持水平(北側大梁較南側大梁高約7.6公分到8.1公分;北側大梁埔里端較草屯端低約12.8公分;南側大梁亦同,低約13.3公分);而上開情事導致大梁上方之支撐系統並非處於水平與垂直狀態,形成偏心彎矩,載重分配不均」、「大梁上方之重型支撐塔架並未使用設計之A型塔架,而係使用未經技師檢核過之塔架」、「為組立E-E斷面之重型支撐塔架而開挖草屯端邊坡,導致坡度超過60度,但未重新檢核邊坡穩定度,亦未作護坡,且水泥基礎與支柱底部(即塔架下方之千斤頂底端)間並未固定,塔架底部並未使用橫向型鋼作為承壓墊板,也未於水泥基礎周圍設立臨時性混凝土護欄」、「大梁下方兩座臨時設立之支撐塔架亦未設置臨時混凝土護欄、未使用橫向型鋼當承壓墊板與支柱腳部未固定」等情事,導致新橋支撐系統極度不穩定。另出現「減振支撐塔架上方之重型鷹架頂端頂住舊橋底部」、「在AW1PW2施工縫間舊橋延伸之鋼筋又與新橋頂板鋼筋搭接在一起」等情事,導致新舊橋實際上連接在一起,舊橋車行震動透過新舊橋連接處傳遞到新橋之支撐系統。

五、然而,面對極度不穩定之支撐系統與其傳遞來之震動應力,被告等人竟因工程即將完工,認為工人均已熟悉相關作業要領而疏於監督,未落實自主檢查與巡視工地,於災變前均都自認為工人有按圖施工;且於澆置混凝土時,又未依專業指派「模板工」查看、監視支撐系統,而係隨便指派「水電工」來查看;更於發現舊橋車行振動傳遞到新橋時,未採取必要之措施,及時阻止災變發生。

本次事故造成73傷之重大災害,不僅影響國家執行公共工程之信譽,更造成週邊民眾權益嚴重受損,引起龐大民怨,導致民眾集結抗爭,本應求處更高徒刑,惟被告等於案發後透過保險公司迅速與傷亡者和解並賠償其損害完畢,本於修復式正義之新刑罰思想,僅求處被告李亞峻等4年有期徒刑,期待被告等深自悔悟,並積極排除民怨、妥善照顧死者家屬、被害人,並賠償下包商,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