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後復工

一、事業單位申請復工時,檢查機構應檢視改善完成之照片、圖說或復工計畫書,查證停工原因消滅後,始准復工。

   前項事業單位應提出之照片、圖說或復工計畫書等相關資料,應於停工通知書之申請復工條件及程序中敘明。 

二、復工計畫書應要求載明下列事項:

  () 事業單位基本資料。

  () 申請日期。

  () 停工範圍。

  () 被停工之原因。

  () 停工原因消滅之作為及佐證資料。

  () 如為重大職業災害而致停工,應附職業災害調查分析資料,包括災害發生經過、災害原因分析、災害改善對策(含安全衛生管理及現場機械、

       設備及作業流程等之改善與其他與肇災有關之安全衛生管理相關資料等)。 

三、事業單位申請復工,經查證後,認定停工原因消滅,同意其復工;對停工原因未消滅部分,仍應繼續停工,並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 

四、復工程序依下列規定:

   ()事業單位於停工通知書記載之停工期間屆滿前提出復工申請,經查證停工原因消滅後,除於復工通知書記載同意其即日復工外,並自同日起廢止原有停工通知書

   ()事業單位如於停工通知書記載之停工期間屆滿前提出復工申請,惟經查證認定停工原因未完全消滅者,應與事業單位溝通後,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查證結果,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事業單位如於原停工通知書記載之停工期間屆滿前可完成改善提出復工申請,並經查證認定停工原因消滅者,依第一款辦理。

2、 事業單位如未能於原停工通知書記載之停工期間屆滿前完成改善者,除以書面通知查證結果,記載尚未符合法令規定應繼續辦理改善者外,應載明再繼續停工之起訖日期。

(三) 事業單位如於原停工通知書或再繼續停工通知書停工期間屆滿前仍未提出復工申請,應派員現場查核或與事業單位充分溝通後,依第二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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